我最早关注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是1999年重庆市綦江虹桥案件审判的时候。当时此案由重庆市检察一分院起诉,重庆市一中院审理,那时我正好是刑事诉讼法方向的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在刑事诉讼法学习方面刚刚起步。记得当年中央电视台请陈卫东教授进行现场点评,而他谨慎地只是进行了程序性点评,告诉观众上一步是什么程序、下一步应当进入什么程序。
当时,我和很多普通观众一样,存在疑惑的问题是: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专家到底能说什么、媒体能报道什么?现场直播审判是有利还是有弊?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媒体的评论是不是有不同的限制?法院是否能限制媒体、如何限制?媒体如果进行不当的报道和评论,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美国的案件经常通过所谓法庭电视台现场直播,而英国的著名案件则禁止在国内直播甚至于禁止报道,它们的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中国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空间应当如何协调媒体与司法的关系?由于资料有限和国内对这个问题研究的缺乏,这些疑惑在我心中一直没有得到解答。
10年过去了,中国的司法在向文明、进步的方向上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媒体与司法关系》(法院版)也已经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课题和司法解释计划。
而我2001年7月答辩通过的博士论文,按照陈兴良老师曾经在一篇文章中倡导的方法,选择了一个“四平八稳”的题目——《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博士论文完成并出版以后,休整了一年。2003年8月到2004年8月,我受组织部门调遣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杨洪梅检察长的助理。在此期间,我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研究仍然没有起步,但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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