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将原则与价值画等号。其一,原则是针对人的行为提出的一种价值要求,而价值本身并非以对行为提出价值要求为唯一取向。我们知道,广义的价值是指客体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愿望和达成主体目的的效用属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价值客体虽然包括行为,但远比行为广泛得多,可以是同主体相对的能够与主体发生联系的任何事物。比如说,鲜花具有能够满足主体的审美需要的效用,对主体来说具有审美的价值,因而鲜花就成了价值客体。然而,鲜花并非原则价值之客体;其二,价值有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有利于主体需要、愿望和目的实现的客体属性,我们称其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而原则所宣示的价值显然是正价值。其三,原则是作为一种行为标准与要求出现的,而价值并不必然具有这种属性。<br> 就价值本身而言,并非对人类行为的应然要求,而是针对主体的需要、欲望与目的的满足,指出什么是好的或坏的(即善的或恶的)。而原则本是作为行为的价值导向出现的,离开了一定的价值也就无所谓原则,原则本身就成为不可认识的怪物了。因此,价值乃是原则的基本属性。<br>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任何价值都能够成为原则的基本属性,只有以行为为客体的价值才是。我国著名哲学家赵汀阳先生曾明确指出:“人类生活中的价值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属于自然存在的价值,即可以由事实语句表达的价值——某种东西x是好的,当且仅当,x所引起的经验是所需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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