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背景之下,国家赔偿制度显然是不可能产生的。因为从理论上说,既然主权属于君主,而不是属于人民,那么在人民与君主的关系中,人民就必须永远服从君主。因此,对于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国家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极端意义上,(霍布斯)“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当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的臣民时,同样的道理也可以成立。”由于主权者不受法律约束,其行为不必接受司法审查,人民就不可能将主权者告上法庭,因而也就不存在实现国家赔偿的保障机制。如果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受害人只能起诉公务员,要求公务员进行赔偿,而不能请求国家予以赔偿。<br> (2)启蒙时期及其理论依据<br> 十七、十八世纪,西欧各国相继进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此期间,西欧诞生了一大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们提出了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分立、保障人权等一系列民主思想。这些思想为后世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所发展,最终彻底摧毁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君权神授”、“绝对主权”等观念,为国家赔偿制度的诞生扫除了理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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