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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新解读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9949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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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家赔偿,即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制度。国家赔偿按照侵害赔偿请求人的国家权力的种类不同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全文共6章、42个条文。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较之以前的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方面规定得更加科学和完善,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强。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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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消除影响,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特定范围內消除因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公民原有的名誉和荣誉。恢复名誉,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公民名誉权、荣誉权受损害的范围內为其恢复名誉、荣誉,使之恢复到侵害发生之前的状态。赔礼道歉,是赔偿义务机关因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通过公开的方式,以使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请求受害人谅解。
  上述国家赔偿的方式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作出,例如,如果某公民被错误逮捕,其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了损害,导致在某县范围內造成了不良影响,則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该县的范围內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该错误逮捕在受害人所在省的范围內造成了对该公民的广泛的不良影响,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该省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负责相关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只是就精神损害所给予的一种赔偿;其他的如丧失人身自由的赔偿以及伤残、死亡等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还需要根据法律的規定,按照具体的侵权情形给付。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严重后果,法律未予明确界定。一般认为,受害人侵权重伤、残疾、死亡,以及出现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等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受害人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遭受重伤,其必然会受到严重的身体上的痛苦以及心理上的愤恨与焦虑;受害人如果因此残疾的,其身体的机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工作、生活会很不便利,并且会持续影响受害人的余生;受害人如果死亡的,其近亲属会因此感到悲痛,甚至会由此导致精神疾患;受害人如果因此出现了精神障碍及精神疾病,例如长期失眠、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会给他的工作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就此不得不与社会隔绝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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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依法赔偿]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則]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則]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人身权]
[违法拘留和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时的赔偿程序]
第四条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财产权]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第五条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个人行为]
[自己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含义]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认]
[请求人资格的转移]
第七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含义]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赔偿义务]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提出行政赔偿的条件]
[行政赔偿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
[先行处理程序]
[一并提出]
第十条 [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提交赔偿申请的形式]
[申请人的说明义务]
[行政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的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申请的期限]
[听取意见、协商、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赔偿的诉讼事由]
[起诉期限]
第十五条 [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的举证规则]
[赔偿申请人的举证范围]
[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范围]
第十六条 [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則]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违法拘留和超期拘留]
[错误逮捕]
[错误判决]
[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致人伤亡]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第十八条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罚金、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 [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
[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个人行为]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 [刑事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 [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 [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复议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刑事赔偿复议机关的处理]
[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 [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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