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流程。<br> 具体行政行为有众多的形式,所适用的具体程序步骤不尽相同,但从过程来看,应包括以下基本步骤:具体行政行为有依职权与应申请两类不同的行为方式,这两种方式处理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br> 依职权处理行为程序的开始,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主动确定的,而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则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处理程序开始的方式为立案。立案时,一般要履行内部的报批手续,决定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的承办人员,并将其情况及时通知相对人。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br> 立案后,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掌握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相关的信息和事实证据,为作出最后的决定作准备。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调查措施、具体步骤进行,不能侵犯相对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认为调查取证比较充分、准备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给相对人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以进一步验证所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br> 听取意见的方式按法律规定进行,对于影响较大的决定,一般应采取听证会的方式,相对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其合理的意见,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予采纳。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当拟定处理决定,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为书面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后,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给相对人。送达完毕后,处理程序结束,具体行政行为对外正式成立。<br>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br> (1)行政参与权。它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直接参政(成为公务员)的权利、知情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五个方面的内容。<br> (2)行政受益权。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从行政主体或者通过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获得利益的权利,包括基于行政法规范规定的就业方面的权利、享受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受教育方面的权利以及其他享有利益的权利等。<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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