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br>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br> 条文主旨<br> 本条是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规定。<br> 立法背景<br>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所投的票数相同,且每张票的效力相同,即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一值”原则。<br> 与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相对立的,是不平等选举制,也称为复数选举制。这是一种以身份或财产为中心的选举制,是指选民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在一次选举中不仅每个人投票的数量不相同,而且所投票的价值也有区别。典型的复数投票制度可以英国为例。英国1918年制定的《国民参政法》曾规定两类复数投票权:拥有固定资产的选举人除在其所居住选区投票外,还可在其产业所在地或营业场所的选区投票。根据这个条件,如果某个选民在若干个选区都拥有独立的住宅、土地、企业和其他不动产,那么这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就可以分别在若干个选区各投一票。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大学选区,即各个大学可以单独成为一个选区,凡是在该大学取得过某种学位、担任过某种职务或取得过其他某种资格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除可以在各自的大学选区投票外,还可以在各自所住选区投票。<br> 从20世纪初开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逐步在法律上实行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我国1953年的选举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现行选举法第四条更具体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br> 条文解读<br>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br> 1.每一选民在直接选举本县(市、区)、本乡的人大代表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投票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不是在全国同一次县乡换届选举中只能参加一个地方的投票选举。由于不同省份县、乡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同,有时跨度达一年以上,有的选民在一个地方参加完县、乡直接选举后,因为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迁居另一行政区域,随后新居住的区域开始县、乡直接选举时,该选民有权登记为选民,参加新居住地区的县、乡直接选举。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