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很赞成您说的“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大多数职工的生计才有保障”。但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司法怎么才能帮助涉诉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公丕祥:我们充分考虑金融危机对经济生活的深刻影响以及纠纷形成的特殊背景,针对不同情况、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措施。如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坚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对恶意逃避债务、企业主外逃的负债企业,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对尚能生产经营的负债企业,慎用财产保全措施,确需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根据负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被保全标的物的性质,灵活采取保全方法;负债企业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有辅助财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关键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一般不冻结基本账户;负债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其他等价值财产置换被保全财产的,及时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等等。再如,在审理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对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等柔性司法方式,通过债转股、分期履行、给予宽限期等途径,尽力挽救负债企业。
记者: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不带有个人偏见,居间定分止争、裁判案件。但对于司法的中立程度,司法克制往往尊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张法官是超然于诉讼各方之上的消极、中立的仲裁者。司法能动则主张法官应当积极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指导,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对此,江苏法院采取了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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