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案概念<br> 本案是指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设置的传染病病房和传染病专用门诊、留观病房(室)及应急传染病疫情设置的各类观察点等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瓜果、纸张、一次性饭盒、剩余食品等)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br> 主体违法<br> 本案的主体为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机构。<br> 立案标准<br>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传染病医院、病房、诊室、观察点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产生的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立案:<br> 1.未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包装或未使用双层专用包装袋包装、密封。<br> 2.收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直接丢弃于生活垃圾存放场所。<br> 3.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br> 违法主体的证据<br>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能够承担违法责任的证据:<br> 1.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校验期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真核对载明有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登记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等基本情况。<br>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机构:能够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或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且认真核对载明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及经营有效期等基本情况。<br> 3.对于存在授权委托行为的当事人还应包括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br> 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br> 证明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证据:<br> 1.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置于普通塑料袋并丢弃或倾倒于生活垃圾存放场所。<br> 2.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使用双层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包装。<br> 3.在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查实医疗卫生机构丢弃或倾倒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br> 4.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传染病留观点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病人或病人家属作为生活垃圾自行处置。<br> 以上证据都应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拍照录像等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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