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利用民办学校在法律上属于“非营利机构”,可以享受各种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高于培养成本的价格收取学费,获取高额回报。有的人利用办学做幌子达到转移资金和避税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教育者支付了高额学费,国家损失了税收,学校的产权不清晰,真正的非营利性学校却处于不公平的竞争中,没有体现政策对非营利学校的鼓励与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得到合理回报。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笼统提有合理回报,对投资人是有吸引力的,在短期内有利于鼓励投资办学。但对于非营利学校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也无法吸引真正热心办教育的人士和机构给予非营利学校无偿捐赠。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既有利于规范营利性机构的营利行为,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又有利于鼓励那些非营利机构坚持“非营利”原则。从国外的情况看,一些国家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和教育机构是严格区分的,对于营利性学校,按照企业来注册登记,并要照章纳税;对于非营利性学校,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国外的这些做法是长期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区分是科学合理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在确实是到了应与国际接轨的时候了。有的专家提出,我国加入WTO后,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既然允许外国人举办商业性、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国内为什么不能营利呢?建议适当修改教育法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在民办教育法中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办学的条件和规模、注册登记、税收、内部组织设置以及外部监督等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在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方面做出更加具体完善的规定(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部长丁宁宁、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文源、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善迈、新东方教育集团总裁俞敏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信春鹰)。<br> 一些专家提出,草案按照学校的公益性,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各种优惠,同时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实际上是把非营利性学校的优惠待遇赋予营利性学校,权利义务不对等,立法思路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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