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孔子(公元前551年一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末期鲁国人。学者通常认为礼治、德治、人治是孑L子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但在孔子的思想中不乏关于公平正义问题的论述。
(1)关于立法权的正当性问题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就是任何事要做出,前提是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职权,也就是该事必须为分内之责。立法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乃国之利器”,其他势力不得非法干涉、僭越。孔子之所以反对晋国的“铸刑鼎”,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晋国违反了作为诸侯国无权制定国家法律的原则,“擅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所以若制定民众都能服从的法律,首先应该具有正当的立法权。
孔子认为对普通民众要以教育为主,靠“礼乐”来进行正面引导,违反了礼乐的行为才有可能受到刑罚处罚,所谓“出礼则入刑”。同时,即使有人有了“出礼”的行为,孔子也反对轻易动用刑罚,只有对那些对社会已为危害行为同时拒绝接受教化改变的人才能适用刑罚。孔子认为,只有划清了礼乐和刑罚的界限,才能使普通民众有所依从,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句话还体现了孔子的另外一个思想,即他认为刑法不能单独起作用,必须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相结合才能真正发生作用。
(2)关于司法原则和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问题
孔子推崇“中庸”思想,“中庸”也就是“用中为常道”,既反对过分,也反对不及。这种思想体现在适用刑罚上,孔子认为对那些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应当用刑适中。他继承了西周以来形成的“中罚”思想,并丰富了该理论的内容。首先,要求统治者在立法时要轻简,“宽则得众”,反对苛政暴刑。其次,要求司法人员用刑要识察,只有对行为人进行识察,才能谨慎用刑,才不会滥杀滥罚。这一思想对后世一些防止错案的司法原则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最后,要求司法人员量刑时要讲求“执”和“时”,“执”指原则性,“时”指灵活性,这二者结合,审时度势,权衡处之,这一点对用刑适中也相当重要。
在对司法官的素质要求上,孔子主张,把正直的人选拔出来,管理约束邪曲之人,百姓就会服从;而任用邪曲之人来管理正直的人,百姓就不会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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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卡尔·马克思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 一样。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美】约翰·罗尔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