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虽然与完整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不同,但其思想对“乡村自治”有着一定的影响,国民党后来搞的保甲制等也是打着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的幌子进行的。①
河北省定县由当地乡绅米鉴三、米迪刚父子兴办的翟城村试验“自治公所”,一度被誉为民国时期乡村自治的模范,被公认为中国近代乡村自治的发源地,“谈乡村自治者,必自翟城村始”。②翟城村自治取法日本模范町村,由全村村民选举产生村长1人,村佐2人,全村划分为8个自治区,每区公举区长1人。村里的自治执行机关为村公所,负责办理本村一切事宜,村长总理一切事务,村佐襄助之,设书记1人,承村长之命,专司公所缮写表册等事,设庶务、财务两股。村公所除书记系雇佣支薪外,一切职员均为名誉职,纯尽义务。村里的决议机关为村会,以村长为议长,以村佐、各股股员及各区区长为会员。翟城村的议决与执行机关尽管是重合的,议行合一,但凡本村重要自治事项及村民的一切建议,必须由村会议决,交村自治公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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