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在交往过程中,也势必会产生利益冲突和共同利益。同利益冲突一样,共同利益是伴随着利益关系的产生而形成的,它在本质上是构成利益关系的各个主体的利益相互交叉、相互重叠或相互吻合的部分,它表现为不同主体对利益资源的共同认知和分享。整体来看,共同利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利益主体的多元性。自身利益具有主体单一特征,即人们在谈论自身利益的时候,总是指某个具体行为体的利益。共同利益则具有主体多元性特点,即共同利益所代表的不是单个行为体的利益,而是众多行为体的共同需求。表现在两岸关系中就是涉及两岸关系的各种利益主体如大陆政府、台湾当局、两岸民众、美国等国际势力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利益需求。
第二,利益内容的共享性。自身利益的主体单一性决定了利益往往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不同的主体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而共同利益则是众多行为体之间可以“共同分享”的利益,具有“非零和”的特点,也就是一方所得并不损害其他方的所得。表现在两岸关系中就是无论是大陆、台湾还是某些外部因素,都可以在塑造和扩大共有利益中实现“多赢”或“共赢”。当然,利益的自我性决定了利益主体寻求共同利益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但共同利益一方面反映出两岸普遍的、共同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大陆、台湾及其他利益主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
第三,利益行为的合作性。在一般只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人们往往都是优先采取最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比较少去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实现利益关系的均衡。而挖掘和认知共同利益的目的是要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利益的一致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最牢靠的纽带之一。对两岸关系而言,利益的一致是双方和平合作的基础,共同利益有助于控制双方过激的政策行为和岛内“台独”分裂势力的活动,有助于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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