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民授权与代议民主的运行逻辑,代表的基本属性必然体现为“代表选民议事”、“代替选民监督政府”和“代为选民服务”。公权授受的逻辑理则要求受权者必然对授权者负责,惟其如是,才能构建顺畅的委托-代理政制框架。<br> 借助政治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考察,发现代表是一个“多重代理的角色集”,即代表集政党代理人、国家代理人、法律代理人、政策制定者与民意代理人于一体。代表这种“多头负责主体”的角色既遮蔽了其应有的基本属性,又成为他们选择规避风险和政治“不作为”的合法理据。<br> 欲使民意代理机构发挥应有的制度功效,就必须对现有的代理结构进行价值澄清和制度再造,使代表真正成为能够代理民意的职业政治人,最终解决代表到底“代表谁”这一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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