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研究
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加利福尼亚大学中国法律史学者白凯的《中国的妇女与财产》(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其研究的时间断限上自公元960年的宋代,下限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她以妇女财产权利的历代变迁为主线,结合具体案例,考察了宋至民国结束这一时间段内不同朝代关于女性财产继承权规定的微妙变化。尤为突出的是,她在妇女的财产权研究中,用大量的笔墨深入细致地分析了民国前后女性财产继承权的变化,而且充分利用了北京、上海等地的诉讼档案资料,研究了妇女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化。但白凯没有就民初(1912-1926年)司法判解中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进行深入研究。
另外,赵晓耕、马晓莉的“于激变中求稳实之法——民国最高法院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释例研究”(载《山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对1926年《妇女运动决议案》通过后最高法院对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释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为了在激变中求稳实,最高法院对女子财产继承权进行了限制性解释。此外,张佩国的“近代江南农村妇女的‘财产权”’(载《史学为刊》2002年第1期)对近代江南农村妇女的财产权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女性在家庭结构健全的情况下,根本无权获得家产份额,即使是出嫁女获得的“奁田”,其母家也有随时收回的权利。最近一两年也有一些硕士论文及学术论文开始关注民国期间或近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研究,①但重点集中对民国民法典颁布后妇女财产继承权的考察,对于民初女儿财产继承权的变化关注很少,因此也没有明显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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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