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财产、管理财产和出售财产的权利”;卫生部出台了《全国城乡妇女孕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br>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主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年,卫生部颁布了《妇幼卫生工作条例》。<br> 1988年,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br> 1989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组。<br> 1990年,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br>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障妇女权益出发,该法以相关的保障性、协调性、制裁性和补充性条款,将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维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和制度化了。<br> 1993年,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了《九十年代中国妇女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妇女参政、妇女教育、妇女就业、妇女卫生保健、妇女权益保护、消除妇女贫困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同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①同年,《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发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有关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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