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在《后民族结构与民主的未来》一文中曾强调指出:“只有当国民转变成为一个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并把政治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时候,才会有一种民主的自决权。但是,对‘臣民’的政治动员要求混杂在一起的人民在文化上实现一体化。这一点是必不可少的,有了它,民族观念也就付诸了实现;而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①这即是说,在民族一国家的层面上,同样需要建立起某种“文化的一体化”,否则就很难在民族一国家层面上建立这种新的“集体认同”。一个民族一国家,非常需要从历史的发展和文化的传统中寻求一个各族共享的“共同文化”。
正如我们可以把“政治结构”划分成不同的层面一样,我们也可以把“文化”自身划分为不同的层面。哈贝马斯提醒我们,在国家层面也需要建立具有共同性的“文化”。所以,应当把一个国家内部的“文化”看做一个多层面的结构,至少具有“民族”(国家)和“族群”这两个重要的层面。
在“民族”(国家)的层面上,至少需要一种或几种“族际共同语”作为各族群共享和一致认同的文化交流工具,需要各族群在基本价值观念上的彼此认同,以及对于各族群在“族群”层面上所保持的特殊“文化”持有一种“承认、平等相待甚至欣赏”的态度。而在“族群”层面上,各个族群保持的特殊文化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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