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结婚的双方通常不首先为了传宗接代而宣发婚愿。他们是由于渴望建立一个生命和爱情的神形团体、渴望完满、幸福和实现,渴望爱和被爱才走到一起的。甚至圣经也首先提到了这种结合:“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基督也同样引用门主句话:“你们没有念过:那创造者白起初就造了他们一男一女,且说:‘为此,人要离开自己的父亲和母亲,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的话吗。”(Mt玛19:45)圣保禄(Paulus)也把婚姻描绘成一个爱的团体:“你们作丈夫的,应该爱妻子,如同基督爱了教会,并为她舍弃了自己。”(Eph弗5:25)这些篇章都没有明确提到新生命的萌动,也就是孩子的孕育。相反,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对神形共融的渴望。它是将两性吸引到一起的力量。我们正是应该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1930年12月31日发表的婚姻通谕中那些常被引用的话:“如果不从狭隘的意义上把婚姻只看作专为生育和教育子女而建立,而是更广泛地看作生命的合而为一,那么,正如《罗马要理》所教导的那样,夫妻之间这种内在的互相陶冶,这种彼此完善的不懈努力,真可以称之为婚姻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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