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晶瓤蕾惠,贞硝,冬吉;或从王事,亡成。
“晶”,三也,上博本凡“三”均作“晶”。“鈇”,帛书本与通行本均作“食”,饮、食,古今字。“惠”、德,亦古今字。“饮旧惠”,谓因不克讼所导致的损失不大,故仍能保住其旧有之禄位。朱熹《周易本义》云:“‘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王弼注:“不见侵夺,保全其有,故得食其旧德而不失也。”“贞磺,冬吉”:“贞”,占间;“硝”,即厉,异体字,危也。“贞硝”,谓占间讼事则危。“冬吉”,谓不兴讼事,其最终结果为吉。“或从王事,亡成”,谓或者在此期间有从王之事,也只能顺从王者之意而不敢触忤,故无所成就。
九四不克讼,遭即命.愈.安贞.吉。
帛书本、通行本“遑”作“复”,“遑”与“复”,古今字,归也。“愈”,通行本作“渝”,帛书本作“俞”。“渝”为本字,“愈”、“俞”为其通假字,变也。《释文》“‘愈’,本作‘俞’。”《荀子。解蔽》“未有俞疾之福”,“愈”作“俞”。“即”,就也。“命”,此处作必须遵从的裁决结果解。此爻之义说的是又一种诉讼结果及败诉者的态度。谓诉讼者在未能取得诉讼胜利之后,回到采邑能遵依裁决结果,渝变其诉讼之心,安于守正,如此则能得吉。九五讼.元吉。帛书本、通行本与上博本同。“元”,大也。参卦辞“利用见大人”之说,此处之所以诉讼能得大吉,或因得大人之助所致。又此爻在全卦之五位,以奇爻居奇位,依《易》之例为得位,就词义言则为得时。得位,得时,又得大人之助,故其理得申,结果是克讼而得大吉。上九或赐鳍绋,冬朝晶麇之。“赐”,帛书本同,通行本作“锡”。“赐”、“锡”,通假字,赏赐也。“绪缔”,帛书本作“般带”,通行本作“擎带”。“缮”,《释文》“王肃作‘盘”’。“结”、“般”、“击”、“盘”,通假字。“缔”、带,繁简字。“缮缔”,为朝廷所赐之大带,属赐服一类的赏赐物。《尚书。益稷》:“明庶以功,车服以庸。”自古便有以车或服饰作为奖励有功者的措施,此例一直沿袭到清代。而此处或受“绪缔”之赐,不是因为有功,而是因为胜诉。《易》作者认为这样所得之赏赐,并不光荣,因而不可能长久,故紧接着说“冬朝晶庆之”。“冬朝”即“终朝”,《释文》:“马云:旦至食时为终朝。”“晶庆之”,帛书本作“三擅之”,通行本作“三褫之”。“擅”,与“擅”形近,或相通,或帛书笔误。《释名》、《广雅》、《方言》皆训“擅”为取。褫,注家皆训为夺。“庆”,从衣从鹿,鹿与虎籀文形近,故“庆”或为褫之通假字。“庆”、“擅”、“褫”,形相异而义相近,皆为夺取之义。《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此说得其义也。整理者以《集韵》“庆同穗”,又《说文》“裤,古文表,从廉”,训“庆”为“表”,似与全句文义不合。
此卦在释读上一般不存在大的歧异,但在与通行本、帛书本的比较上则有一些值得重视的地方。其一,帛书本之卦辞作“克吉”,而上博本与通行本作“中吉”。这个区别所带来的释读上的差异是,依帛书本则将各爻之辞理解为对待诉讼的不同态度,然后看何种态度能够得到吉利的结果。若依上博本与通行本看,则会将此卦看作是一个过程,认为诉讼的中间阶段得吉,而最终结果为凶。但此卦之爻辞并非讲诉讼的过程,故笔者以为帛书本之“克吉”比上博本、通行本之“中吉”更接近作《易》者之本意。其二,上博本九二之“通肤丌邑人品四户”,其数“晶四户”,所失较小,与“亡楷”相合,而通行本与帛书本的“三百户”,与一个下大夫全部食邑相当,这样大的损失,怎么能说是“无眚”呢!由此可见,上博本此爻之爻辞,优于通行本与帛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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