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政府信息不对称的两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政府占了绝对的优势。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行政不公开、不透明已经给部分行政部门带来了可观的现实利益,如果实行信息公开,不但已经获得的隐蔽利益会被曝光,而且这种利益将会难以为继,所以很多部门都不会愿意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且政府部门的公务员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政府机密不能公开”的思维,认为普通老百姓怎么可以知道随意知道政府内部的事情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是在实际中一些公务员将“政府机密”无限放大,容易形成“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的现象。
其次,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主动需求长期受到压抑,以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受到打击。在东部省份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甚至是由此引发的“民告官”案件并不鲜见,而且在个别西部省区也并不乐观。据最高法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除了青海、西藏等少数省区,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都受理过由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民告官案件,北京、上海和浙江三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达到三百多件,有个基层法院受理的信息公开案件甚至占到了所有民告官案件的一半。随着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也将成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力量。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