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诚信适用的范围。行政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静态的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而且还包括动态的行政活动与行政过程,以及与此相关的行政理念、行政准则、行政方式方法等。与此相对应,行政诚信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组织构建方面的诚信,同时也包括行政活动及其过程中的诚信,而且还包括行政结果的诚信。从行政过程的维度来界定行政诚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始终保持着诚信的状态和诚信的言行,并能够按照客观的行政活动规律来诚信地运行。因为行政诚信不仅是行政机关对自身的言行负责,不仅是行政言行的前后统一和一致,还指行政机关对客观规律的诚信,是指行政机关能够按照客观规律来开展公共行政活动。行政诚信中的“诚信”二字,本来就包含两个方面的关系和联系。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和联系可以表述为如下:“诚”是一种出之于内心的善意和确定,“信”则是指一种外在的社会关系的属性。“诚”发于内,而“信”形于外。“诚”是“信”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决定“信”的内在先发因素。因为“信”常常是由“诚”的状况所引致的,也是由“诚”的状况所决定的。“诚信”应用于行政领域,与公共权力相关联,体现和作用于所有的公共行政活动之中。将诚信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活动联系起来,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法治条件下的制度规范,强调的是法治条件下行政机关的诚信守则和诚信言行,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按照客观的规律来开展公共行政活动。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按照公共行政客观规律来开展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才利于提升社会的整体利益。行政机关的诚信守则和诚信言行最终都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最终效果是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和行政形象的不断提升。
第二,行政诚信的主体。行政诚信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管理机关。行政机关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任何国家都存在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即中央行政机关,但由于国家的结构不同,一个全国性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就是一个中央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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