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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3228126
  • 作      者:
    郭萍著
  • 出 版 社 :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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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萍,1968年6月出生,辽宁大连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海商法、海事法以及防止海洋污染民事责任立法等方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英国南安普敦大学访问学者,美国杜兰大学富布莱特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大连市政府法律顾问,兼职律师。主编或参编海商法和航运管理类中英文著作20余部,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并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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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共分为七章,专门论及货物多式联运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内容包括:绪论;货物多式联运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多式联运的内涵及相关词意的解释;货物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多式联运单证;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等。
  《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可作为海商法、国际经济法、外贸运输、国际航运、水运管理等专业本科生及教师的教材或参考书籍,对从事海事司法实践、班轮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无船承运、物流及国际贸易等工作的读者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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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包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诉讼时效为1年;不包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以及没有任何涉外因素的国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其诉讼时效为2年。
  2.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区段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时效问题
  案例三英国某卡车公司诉“威克斯克鲁恩”号轮货损纠纷案。
  一辆冷藏集装箱拖车装上“威克斯科鲁恩”号轮,海运承运人签发了不可转让收据,称之为“商务车辆移动许可证”。在海运途中,集装箱翻倒,为防止着火,船上人员关掉了集装箱电源,致使箱内货物全部毁损。卡车公司解决了其对货主的赔偿后,向海运承运人追偿。海运承运人抗辩称根据不可转让单证背面的条款,卡车公司追偿的诉讼时效应当包括在《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的1年的时效期间内,因卡车公司提起的追偿诉讼已经超出1年,因此海运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则认为,本案应该适用《海牙规则》的修订版本,即《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由于《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追偿时效,因此卡车公司有权在解决了与原货主赔偿之后,至少3个月内有权向海运承运人追偿。即追偿时效期间不包括在《海牙规则》规定的1年时效期间之内。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实际承运人或者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时效,《海商法》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但是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的时效问题,《海商法》参照《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作出明确规定。《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期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的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那么该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追偿索赔之诉呢?
  如前文所述,《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从立法体系上看归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因此《海商法》第257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追偿的时效规定也应当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实际承运人或区段承运人追偿的情形。而《合同法》完全没有关于追偿时效的任何规定。因此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只有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享有90天的追偿时效。对于不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以及没有任何涉外因素的国内货物多式联运,没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责任人追偿时效的规定,但是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根据其与区段承运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安排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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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货物多式联运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在我国发展的特点
第三节 我国开展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形式
第四节 我国货物多式联运实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货物多式联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第三章 多式联运的内涵及词语解释
第一节 关于“多式联运”的词语表述
第二节 “多式联运”语意辨析
第三节 多式联运的种类
第四节 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界定
第五节 构成多式联运的基本要素

第四章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界定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种类
第三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与物流合同的区别
第四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第五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章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内涵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
第三节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及其保留
第四节 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
第五节 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

第六章 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
第一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第二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形式
第三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基础
第四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及确定
第五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第六节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范围
第七节 《鹿特丹规则》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

第七章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诉讼管辖
第二节 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

结论
附录一 修改《海商法》条文建议案
附录二 修改《合同法》条文建议案
附录三 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附录四 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附录五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附录六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的相关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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