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处罚
大陆法系国家多将行政处罚表述为“行政罚”,指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根据一般统治权给予的制裁,包括行政刑罚和秩序罚。行政刑罚是指对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刑罚制裁;秩序罚则是以罚款为手段,对不遵守行政法规或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人给予的金钱上的制裁。大陆法系在行政处罚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奥地利、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奥地利于1925年颁布了《奥地利行政罚法》,开创了制定行政处罚法典的先例。在这部法律中,行政处罚被称作“行政罚”,是指官署对违反行政义务行为给予的处罚,但这种处罚的实施以行为前已有处罚规定为前提。德国也颁布了《违反秩序法》,该法中秩序罚仅指行政机关对违反秩序行为的处罚。德国的秩序罚仅限于罚款、警告和没收,从而将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排除在秩序罚之外。在意大利,行政处罚是指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各单行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的处罚,属于行政制裁。在日本,一般认为行政处罚是指对行政上违反义务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包括行政刑罚和秩序罚。而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罚通常是指在行政上有一般统治关系者所为的处罚,即是对违反行政罚上义务的人所科处的处罚,不包括惩戒罚和执行罚。
2.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处罚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也没有明确的行政处罚的概念,而是将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统称为“行政制裁”。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崇尚司法至上的理念,因此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权一般由法院按司法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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