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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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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4751
  • 作      者:
    高轩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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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轩,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家库成员、广州市总工会劳工法律服务专家顾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并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近年来,在《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副主编司法部高等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编《宪法》、《依法行政》、《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与创新》等教材与专著多部;主持或参与国家与省部级课题研究七项、厅局级课题研究十项;并有六篇论文分获全国和省市级奖项。200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研究,且参加教育部的相关课题研究并取得了相应成果,代表性成果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宪政考量”(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立法模式选择”{载《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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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暨南大学法学文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通过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运行环节和国际上相关的立法模式,着力探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制度缺失,提出适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并系统地建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理论体系。《暨南大学法学文库: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对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制度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也是一种丰富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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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其次,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确认的专家咨询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中的很多工作(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定、名录的编制等)如果没有专家学者的直接参与和把关,很难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此,应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确认的专家咨询制度,规定相关专家学者的组成、职责与职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确认把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建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最后,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确认的前提是掌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状态、类型、类别及生存状况等,而要掌握这些情况,就必须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因此,政府应积极、认真地进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而政府的普查工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样,建立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确认的重要内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政确认,就是指有权的行政主体根据一定的条件,对拥有或持有的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的相关民族、社区、群落或个人等进行甄别,认定其中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为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对个人或者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首先,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政确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是多样的,有群体传承、家庭传承、社会传承和神授传承等。传承人资格的确认往往会引发一些争议,如一项传统技艺可能在其存在的社区有许多人都能掌握一些,这样在对传承人认定时可能就会因选择传承人导致原生境人之间的矛盾。“当这些传统工艺和商业密切结合时,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如北京两家公司的‘泥人张’名称使用权之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与杭州‘张小泉’剪刀店的正统之争就是典型案例。”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方面,就应及时地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政确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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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节 研究的前提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第三节 历史的回顾与未来实践的展望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第二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节 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独特价值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社会意义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缺陷
第一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现状
第二节 行政法保护理念的迷失
第三节 原生境人法律地位的缺失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标准的缺失
第五节 规则衔接制度的缺失
第六节 救济制度的欠缺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机制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机制概述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机制的种类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第一节 国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第六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立法的应有内容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原则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第三节 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确认
第五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及许可
第六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保护
第七节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确立
第八节 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
第九节 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

第七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宪政考量及完善建议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宪政考量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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