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与以往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在于: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非盈利性,无责任赔偿,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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