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条 处罚程序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第八条 民事责任
第九条 调解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聋哑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法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寻衅滋事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干扰无线电业务及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危险物质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妨害铁路运行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妨害列车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妨害公共道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恐怖表演、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胁迫利用他人乞讨和滋扰乞讨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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