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农村土地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但是国内学者对于解决方案众说纷纭,既没有产生一种主流意见,也没有形成一套令人信服和行之有效的主张。例如不少人认为,由于宪法要求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应当通过法律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自由裁量权。但是“公共利益”太抽象、太模糊、不具备可操作性,以至于不论什么征收项目,总是多少可以和它沾上一点边。关键在于,在“公共”和“私人”之间不存在一条绝对分明的界限,因而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征地行为的希望注定要落空的。还有人认为目前的集体所有制无法解决土地产权虚置导致的诸多问题,因而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然而,如果制度不完善,即便实行土地私有化也未必能根除征地所带来的弊病。如果补偿标准过低而“公共利益”难以界定,那么地方政府依然可以通过变卖土地而财源滚滚,因而依然存在强烈的征地冲动。如何在土地私有化之后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目前却很少有人论及。因此,国内研究尚未能找到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钥匙。与之相比,某些西方国家的相关研究则更为成熟,实际的土地管理制度也运行良好,甚至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也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其理论和实践都值得中国借鉴。
正是抱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想法,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于2011年8月6~7日联合召开了“城乡规划、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保障”国际研讨会,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哥伦比亚、南非、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近十位’国际知名学者参与研讨,和江平、郭道晖、郑振源、甘藏春、姜明安、党国英、秦晖、刘守英、陶然等几十位国内专家进行交流,并就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制度及其改革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他们的经验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条。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维持现在的社会繁荣与和谐,从先前相对不发达的农业社会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也都是因为遵守了这几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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