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三法域——社会法的理性定位
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聚讼不休的难题。仅“社会法”一词的用法就有众多学者专门撰文论述,社会法的部门法、法域法之争,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更是形成了一场颇有声势的大讨论,众多社会法、经济法、法理学、宪法学学者卷入其中。我国有学者曾将以往学者给“社会法”所下的定义进行了梳理,并归为四类:一是认为“社会法”指的是一种法学思潮,是一个相对于“个人法”和“国家法”的概念。这是一种“法本位”说,认为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是社会法的根本属性。然而,这种观点一方面与“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的二分法多有交叠矛盾之处,也不足以说明社会法独立的价值与目的。二是将“社会法”视为一种“法源”,即用社会法来指代“法社会学”中的“行动中的法”,与“国家法”相对应。这种用法混淆了社会法与法社会学的概念,不利于社会法概念的廓清。三是从法律部门这一角度来认识“社会法”,即认为社会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主要是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这种说法是目前社会法学界较为流行的观点。四是认为“社会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大的系统,是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这个分类基本归纳了国内学者在使用“社会法”时所表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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