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的进步意义
(一)致思方向上的价值意义
德治政治是一种“内发性的统治”。德治的出发点是对人的尊重,是对人性的信赖。其基本用心,就是力图用每个人的内在道德融合彼此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不是用权力,用人为的法则把人压缚在一起或者是维系在一起。治者与被治者之间,是以德相依的关系,而非以权力相加或相迫的关系。作为统治者不是运用权力去限制人民,而是要靠统治者自己尽性尽德,从培养自己的德性上作内圣的修炼、熏陶,然后推己及人,成就内圣外王。德治强调的是以德服人、立道德之威,反对以力服人、暴察之威。与道德相比,法律的维系,毕竟是一种外在的维系。外在的关系,终究要以内在的关系为根据,否则终究维系不牢。可见德治的用意就是通过培养各人的德性,来建立人与人之间内在的关系,达到“去法”、“废法”理想境界。梁启超在阐释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不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一段话时指出,“此二术者(指德与刑),利害比较,昭然甚明。……且如英国人者,以最善动用宪政闻于今世也。问自彼有宪法乎?无有也。有选举法议院法乎?无有也。藉曰有之,则其物固非如所谓‘宪令著于官府’,不过一种无文字的信条深人人心而已。然举天下有成文宪法之国民,未闻有一焉能如英人之善于为政者。……无文字信条,谓之习惯,习惯之合理者,儒家命之曰“礼”,①。梁启超实际上认为儒家之德政与英国之宪政有异曲同工之妙用。美国学者伯尔曼也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今天,这一点已为一有力的反证所证实:在我们的城市里,惩罚最为严厉的那一部分法律,也就是刑法,在其他手段不能引人尊敬的地方,也没有办法使人畏惧。”②
如果将德治之制度设计抽象到一种哲学层面上去理解的话,应该说,德治所提供的理想图景符合人类对美好社会制度与社会状态的愿望,可以作为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归依。这种价值图景始终以人为一切制度的中心,因此,人不会被这样的制度异化。其次,以得民心、得民意作为一切制度好坏的评判标准,虽然在结构上不同于民主社会,但在价值层面上可以达到与民主社会相同的目的。再者,就中国传统宗法社会王权至上、专制肆意的现实态势来讨论,德治思想无疑成为对抗与批判王权专制,以及一切暴政的最有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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