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矛盾现象,或说缺乏性别视角和性别敏感的政策方案,客观上可能导致一项原本不具有性别歧视的政策对女性发展的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是决策者始料不及的。在操作实施层面的被虚化,使妇女发展的诸多问题难以得到系统的、实质性的和可持续的解决。
实际上,当我们用性别意识的眼光来审视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影响时会发现,公共政策所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男性问题、女性问题是密切关联的,是一个隐性的因果链,相互之间是可以转化的。例如环境问题、土地问题和资源问题背后的深刻原因之一是人口危机,因此计划生育政策也就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如果进一步追问人口危机又是如何形成时,我们就会看到,假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妇女不以多生孩子特别是以生男孩作为自身地位的保障,那么人口出生数量就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膨胀。可以说,人口危机背后的深刻诱因是男女不平等,是重男轻女,是千百年传承的男尊女卑,以及今天社会转型过程中妇女权益受损害的挤压。所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妇女发展中存在着问题。只有坚决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促进中国妇女特别是中国农村妇女的发展,才有可能长期有效地解决生态和资源问题。
因此,在经济发展目标达成的追求之外,在国家层面上积极寻求蕴涵社会性别意识的政策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是尤为必要和迫切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中和谐性别关系需要探寻的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是致力于改造社会性别等级这一长期目标中所必不可少的一环。我国的妇女NGO在推动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和公共政策中的性别意识构建中起到了重要的介入作用。例如它们对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倡导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作为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专家或代表,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二,作为女性群体的代言人,表达她们的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努力在立法和公共政策过程中谋求实现更广泛的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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