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集体行动与地方政府合作
制度性集体行动的理论框架可以用来解释地方政府合作。地理位置、群体规模、共同的政策目标、领导者或政策企业家、强制和/或选择性激励都是地方政府合作的重要决定性因素。
大都市地区政府的地理密度在解释地方政府合作方面,现有文献非常忽视地理的影响作用;然而,地理却通过多种方式影响着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都是有地方限域的,虽然它们能够通过兼并或者联合来扩张其界域,但终究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缺乏易变性,限制了潜在的合作伙伴数量。地方政府一般与地理上邻近的政府合作。理论上讲,一个城市能够与坐落在州的其他地方的城市,甚至是国内的其他城市签订契约,但是,距离可能显著削减该契约的成本/收益率。比如,在本县范围内输送干净水至一个城市就会比跨州输送更便宜。
潜在缔约伙伴的地理限制意味着,大都市地区内政府数量的增加使政府间合作存在更多的机会。大量的地方政府表明有大量的潜在服务供给者。可获得的服务供给者数量是地方政府缔约的关键性因素。摩根和赫尔林格(Morgan andHirlinger,1991)在分析政府间服务合约时认识到了地理的重要性。他们对地方政府间协议的研究包括了一个虚拟变量,该变量标示着一个城市是否位于大都市统计区( Metropolitan Statistics Area,MSA)。他们推断,由于有数量庞大的潜在供应者(比如,其他政府),在大都市统计区内的所有规模的城市都比不处在大都市统计区的城市更有可能达成政府间约定。他们的经验分析证实了这一假设。
然而,大量的地方政府却有可能减少地方政府合作的可能性。摩根和赫尔林格的分析没有解释大都市地区内地方政府数量上的差别。由此,他们的发现就远不是最后的定论。蒂博特( Tiebout,1956)和彼得森(Peterson,1981)认为,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使地方政府之间在生产资金和劳动力方面产生了类似市场的竞争。这种竞争可能会阻碍地方政府的合作。
如果地方政府在地理上日益集中,从而使地方政府更有可能发现合作符合其利益,那么大都市地区内的政府地理分布将会减少地方政府竞争对达成制度性集体行动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地理上的集中性将增加不同管辖区内的地方官员之间的联系和反复互动的可能性;将增加不同管辖区内的居民跨区生活、工作和休闲的可能性,而这又为合作提供了政治激励;也增加了大都市地区地方政府政策溢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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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P·凯特尔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公共事务和政治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