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对佛教管理的重点 清代中央设祠祭清吏司管理天下僧籍、寺额及大寺住持人选。京城设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阐教二人,讲经二人,觉义二人。地方僧官设置上仍同于明朝,设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民国时期,政府对佛教重点在于经济管理。袁世凯恢复清末“庙产兴学”运动的政策,继续实施庙产调查,“由清末僧教育会蜕变成的中华佛教总会”与“内务部磋商,冀收回寺庙教堂登记与清查寺产办法”,未果。1913年6月,袁世凯政府公布《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加大政府对寺院经济的干预空间。1921年颁布《修正管理寺庙条例》,仍将管理寺产作为重心。1929年颁布《监督寺庙条例》,仍然强调政府对寺院经济的管理,并规定“寺庙财产及法物应向该管地方官署呈请登记”,财产“由住持管理之”。民国政府对佛教经济上的强制管理,引起了佛教界的不满。3.太虚与来果的佛教改革 这一时期佛教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我认为是太虚的“理性的佛教”以及来果的“生归丛林死归塔”。太虚佛教改革的特点是“理性的佛教”,他吸收了西方语言世界的思想,热心政治,以建立全国佛学院教育为特点,提倡人生佛教,以“革除迷信的、封建的、避世的佛教,而建设服务社会、人群的现代佛教”为宗旨。他认为,“中国隋、唐间适宜于帝制时代而由僧伽律仪演变而成的丛林和小庙的僧制,一人民国,即不能不有所更改。为使僧团适应时势,成为合理化的现代组织,僧伽制度论提倡严密地修整出家僧伽的集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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