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全能的上帝”
“小伙子,你在看什么书啊?”
19世纪30年代初的某天清晨,亚伯拉罕·林肯叉腿坐在柴堆上,聚精会神阅读一本书,路过的戈德比(Russell Godbey)看出是林肯,打了个招呼。
这种情形在新塞勒姆(New Salem)——一个人口不少的伊利诺伊村庄——很少见,因为在这个村庄,基本上没什么人对读书有兴趣,而林肯算是个例外。村子里的人早已习惯在田间地头碰到正在埋头苦读的林肯。不过,每次人们见到他时,他的读书姿势都不一样,双腿有时直伸,有时则是弯曲成不同角度,总之,那种聚精会神的样子,实在难以用三言两语描述出来。
戈德比是一个身材敦实的农夫,蓄着长长的山羊胡子。他看人的时候,目光炯炯,眼神中透露出一种坦率;而他跟人说话的时候,那张大嘴巴会向下完全张开。他的这些外形特征,给人们留下一种非常坦率的印象。他就是这样一个人,讲话不会转弯抹角,更不喜欢胡言乱语。那些年,因为买卖马匹,他挣了不少钱。他用这笔钱买回了牲口,购置了农地,没多久就过上了富足、舒适而又稳定的生活。当时,他育有子女8人(4男4女),同时兼任教会执事、州民兵队长。在他胸前,总是挂着一款金质的表链,一直掉到他那圆乎乎的大肚子上。这就是我们可敬的戈德比先生。
戈德比跟大多数新塞勒姆人一样,来自杰克逊县(Jackson County)。从外表、衣着、举止来看,戈德比是一个典型的中产阶层农夫,跟当地为数不多的几个层次相当的居民相比,没有什么特别之处。相形之下,林肯的形象就显得有些不同寻常了:拇指溃烂红肿,个头很高,衣着不太协调,行为举止还有些怪异。尽管如此,戈德比依然对林肯很感兴趣,因为林肯是一个讲故事的高手。戈德比曾经雇用林肯勘察土地,后来还投票支持过林肯,尽管林肯是一名辉格党人。
“亚伯,你在看什么书啊?”
林肯缓缓抬起头来,看到是戈德比,皱了皱眉头。刚才还在聚精会神地看书,被突然的问话打断,他很简单地随口答了一句:“法律书。”
戈德比惊讶不已,仿佛林肯告诉他自己正在研究月光一样。他感到不可思议,咕哝了一句:“噢,全能的上帝啊!”
对戈德比的反应,林肯没太在意,继续看他的书。
林肯从来都没有真正向人们解释为什么他想去做一名律师。背后的理由,可能并无特别之处。这份职业不经意地就成为了他的人生追求。但是,选择这份职业,需要努力和付出,得经过深思熟虑。就像戈德比的反应所暗示的那样,这种职业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
人们选择当律师,理由各不相同。有些人是想促进社会正义,他们(不论对错)认定,从实际的争端解决层面来讲,法院是实现公平正义等崇高理想以及谋求更大福利的最佳平台。“我们选择的工作会对社会有贡献吗?”——这个共同的问题一直萦绕在法学院院长们的脑海中。20世纪80年代末期,曾经当过记者、后来转投耶鲁法学院学习的古德里奇(Chris Goodrich)在回信给朋友谈及为什么选择来耶鲁学习法律时,理由非常简单:目的是要“帮助人们”。
另外一些人认为,法律是培养他们斗志的合适领域,因为从事法律职业能够充分激发人们的斗志。对于满怀雄心壮志的年轻人来说,法庭是一个崇高的战场,可供他们参与那种(相对而言)不带血腥的激战。古德里奇一直记得一位名叫丹尼斯(Denise)的同学,他“酷爱辩论,不管是持正方观点,还是反方观点,都希望自己能够战胜对方”。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颇有名气的丹诺(Clarence Darrow),回忆起他在俄亥俄州金斯曼的成长岁月时,特别提到当地一位兼任治安法官的白铁匠,“每当有案子在他所在的铺子开审的时候,我都会争取去凑凑热闹,因为我喜欢看那些巧舌如簧的律师之间你争我夺”。
也有一些人是想找个好饭碗。从事法律职业“想要变成巨富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要过上安逸舒适的生活还是不难的,”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说。法律职业通常可以提供一条通往中产阶级乃至上流社会的道路,“钱”景可观。这种职业对于那些头脑敏锐而且想要过上富足日子的人来说尤其合适。这种职业是“一种谋生手段”,20世纪早期就开始从事律师业务的诗人麦克雷西(Archibald MacLeish)这样解释,尽管他也承认“律师是一种高智商职业,非常激动人心”。“通常,这一行就意味着智慧、金钱、安全以及尊荣,”一位最近刚入学的法学院学生如是说。
而在林肯生活的时代,人们对法律职业的看法和现代人的观念很不一样。那个年代,教会及其信徒左右了世俗观念,改革的步伐非常缓慢。法律职业只吸引了极少数真正致力于社会变革的人士。这一职业的竞争性特点,对那些有强烈政治野心的人极具诱惑,比方说,林肯的长期对手道格拉斯就是这类人。道格拉斯利用对法律的驾轻就熟,迅速从律师行当中崛起,1834年谋得了本州总检察长的职位,继而成为法官,最后出任国会参议员。
在南北战争之前,人们已经把律师看成是一个挣钱的职业,认为做个律师就可以过上好日子。从事这种职业,不仅意味着收入不菲,还代表着一种身份;这种身份,只有那些摸透其中重大利益关系的男人才能明白。在林肯父辈那个时代,男性的职责就是从事耕作等农业生产,工作与家庭生活之间的界线非常模糊。而林肯长大成人后,人们有了新的看法,从事律师、医生、牧师等职业,通常会将谋生手段和家庭生活区分开来,而且,人们往往会对这些职业的工作场所倾注特别多的尊重和关注。“对于哪种人,我们找不到合适的名词来称呼其从事的职业呢?”1852年,一位评论人士发问,“当然是那些工作没有确定目标的人了。这种人要么自暴自弃、懒惰成性、无所事事,要么自己漫无目的地胡乱忙活,最后一无所成。”那些知道自己即将步入成熟男人行列的年轻人,会不辞辛劳,抓住各种就业训练机会。后来出任美国总统的海斯(Rutherford B.Hayes)在描述其刚开始研修法律的情形时,说了这样一番话:“此时感觉自己已经迈入了法律职业的大门,在这个殿堂里,锁着我一直梦寐以求的通行证。”
林肯当时是怎么想的呢?
如果说林肯投身法律职业的动因是要追求正义,从目前的资料来看,还找不到事实证据。在“法律讲座笔记”当中,林肯指出,一名合格律师必须具备的素质包括勤奋、节俭、敬业和诚实,但是,他没有就律师在一个美好社会中能发挥何种作用发表看法。他把对道德原则的追求放在其政治哲学的中心位置,尝言“道德之光围绕着我们”以及“美国人民热爱自由,不懈追求理性之光”。但是,作为一名律师,他并不认为自己有义务在法庭上培育人们的道德情怀。
林肯拥有一种敢于拼搏的品性,他针情于摔跤,热衷于从象棋到手球等各种游戏。他的拼搏精神与他对法律知识的摸索,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越来越契合。一位邻居回忆,1831至1832年冬天,林肯“白天和晚上都在看书,同时也参加各种各样的游戏活动。”但是,似乎周围没有一个人认为林肯是那种斗志非常旺盛的人,也没有人说过他会不惜一切代价来争取胜利。有可能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林肯对法庭上的论辩逐渐产生兴趣,但是他对此一直都只字不提。看起来,那段时间他还没有打定主意要选择法律职业。
他投身法律职业是想要获得“智慧、金钱、安全以及尊荣吗”?这个猜测可能更接近答案。1832年,他23岁,极其需要一份稳定的工作,当时他已经尝试过其他很多职业——邮差、商铺店员、土地测量员、撑筏工、内河船员以及各种各样的体力活——这些职业仅仅只能帮他从贫困线下挣扎出来。或者,就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依靠这些体力行当,只能“购买面包”,让他“勉强维持生计而已”。如果他不想只做一名在乡村里什么都干的混混,就得去找一份让人敬重的稳定职业。
像林肯这样身体健康的白种人,除了法律职业,还有其他可以获得人们尊重的行当,而且风险更低,也更符合他的出身。对于他的邻居们来说,做个农民也许是最佳选择。因为从入行的可能性和社会认可的程度上来讲,从事农耕当然是最简单的选择。既然林肯的出身背景属于“生来就是干农活的”,也没有入学接受过教育,长大后,他不难成为又一个戈德比,而不是像马歇尔(John Marshall)或者道格拉斯那样的人。走这条路,他能够为家庭提供一些微薄的经济补贴。林肯的父亲托马斯是个农夫,也会木匠活。撇开他们父子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谈,林肯可以从父亲那里学到一些手艺,以便在农耕收入之外补贴家用。在那个时代,这种情形是一种再常见不过的安排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