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戏考
在中国,自从“戏剧”一诞生,随之便出现了“禁戏”。可以说,戏的历史有多长,禁戏的历史也就有多长。
早在戏剧的俳优、角抵阶段①,士大夫们对它的“讽喻”功能,就开始产生褒贬不一的争议。自唐代起,由于“弄孔子、戏儒流、渎圣侮贤”之类的表演不断出现,卫道士们的疾呼与抗议越来越激烈,连皇帝也都出面干禁了②。到了宋代的南戏阶段,戏剧表演形式基本成型,有剧本、有演出团体、有演员角色的分工,有了像样的表演场所和多层面的观众群之后,戏剧中经常出现的“讹语影带、插科打诨”,以及“渎经侮圣、诋贤叛道,戏儒刺奸、讥时揭弊”的内容,更加引起了统治阶级上层的高度警惕和重视,一旦谤及政治、权势,背离传统的礼教和习俗,那就“国法”难容了。
例如,金元院本目录中有《打三教》、《打论语》等戏,虽然迄今尚不知其具体内容,但从剧名来看,便属于“亵儒渎圣”之列,必然遭到禁绝,这也是该剧内容失考的原因之一。这类戏剧的上演,必然会触动封建道德、政治与学术文化的敏感神经。朱熹的弟子陈淳就打着“存天理、灭人欲”的旗帜,一再上书皇帝施行禁戏,并且提出了禁戏的八种理由:“日夺民膏为妄费、荒本业事游观;曰惑子弟玩物丧志、诱妇女邪僻之思;曰萌抢夺之奸、逞斗殴之忿;日致淫奔之丑、起狱讼之繁。”④如是,哪些剧目可以演,哪些剧目必须“禁演”的问题,就成了历代政府进行文化管理和文化整合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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