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同样是一项价值活动,同样需要评价理论的指导。翻译活动既是一种事实存在,又是一种价值存在,作为事实存在,它有它的本质特征和规律,而作为价值存在则表征着能满足人类进步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性质。翻译活动要实现其社会价值,它必须遵循自身的规律性,合规律是为了合目的,即产生更大的社会价值。翻译批评学正是运用评价理论对翻译活动中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关系的揭示与认识。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两者的关系,评价理论理所当然地应对这种活动的结构系统、中介系统、主体系统和场域系统进行研究。它的结构系统包括翻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要素以及它们的互动过程。中介系统是指社会实践,实践是一切评价活动的中介,它一头牵着客体,一头牵着主体的需要,在翻译中的实践就指翻译实践和翻译批评的实践,主体系统是指评价主体。虽然评价主体可以是个体主体、群体主体,或社会主体,但作为社会评价来说一般是指社会主体,是以满足社会主体需要为评价标准的。即使一个译者是为了谋利而进行翻译活动,他的这种私人目的也不会成为我们评价的对象,因为从抽象的角度来看,任何个人都是一个社会人,他的目的性不可能脱离社会的需要,必须以社会赋予他的条件为前提条件,因此,他个人的目的性行为结果也因此不可能完全是私人性的,必须带上社会性特征,即满足社会主体的需要,换句话说,他所译的作品一旦产生,就带来相应的社会价值。我们在评价他的译作时,也同样不会去问他是否是为了挣几个稿费而翻译的,而只能评价他的译作在哪些方面如何地满足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所以,评价论中的主体具有属人性质。
翻译批评学摆脱了翻译批评那种以特定文本或现象为评价对象的具体层面,就可以把原来无法进行比较的翻译活动放在一起比较了。如原来我们无法把《共产党宣言》的翻译同一本文学名著的翻译放在一起进行评论,甚至认为这不但是不可能的,而且是荒唐的。但是如果把两者均放在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大目标下来看,它们的社会价值就显而易见了,一个是改造社会并带来人类社会翻天覆地变化的强大思想武器,而另一个给人们带来的仅是满足审美需要的愉悦感。若从审美需要的满足上来看,前者又无法同后者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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