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的民营企业才开始在农村以农村专业户、在城镇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缓慢发展起来。即便是到了80年代,民营企业在一些地区乡镇的发展仍然要通过“戴红帽子”的方式即以集体企业的名义成立和经营。此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也一直持谨慎态度,主张不提倡,不宣传,也不取缔。直到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时才确定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国家允许民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民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由于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在随后的90年代,中国的民营企业开始迅猛发展。其主要发展途径有两条:一是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出现的农业专业户、个体工商户通过自我积累筹集资金进行发展。应当说,这种发展途径是真正意义上的“草根经济”,即这种经济的产权从一开始就是归民营所有的。另一条是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公有制企业通过个人承包、租赁,逐步演化为民营企业。这是中国经济市场化遵循渐进式改革方式的结果,也是中国经济改革迥异于苏联和东欧国家之处。正如本书一开始所提到的,正是这一点使得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有着独特的制度环境,即它是在与国有企业并存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到2005年6月底,全国登记的民营企业总数达到了398.4 2万户,从业人员5565.0万人,注册资金总额为5429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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