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本期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和企业本期所偿还的债务、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对比,就可以确定可用于投资和发放股利的现金。如前所述,企业取得的收入,首先要用来偿还债务,然后才能用来满足各项开支。企业在本期内偿还的债务,支付日常开支,在现金流量表中一部分通过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下“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进行反映;另一部分通过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各个项目,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给职工和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等项目进行反映。另外,如果企业本期有投资活动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就可以将这部分收入加入到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中去,这样,将企业当期取得的现金收入与偿还债务、经营活动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为企业可用于投资和分配股利(利润)的现金。<br> 如果企业本期可用于投资、分配股利(利润)的现金大于0,说明企业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加上投资活动取得的现金收入就足以支付本期的债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支出,可以有一部分余额用于投资和分配股利;反之,如果企业可用于投资、分配股利(利润)的现金小于0,则说明企业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加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收入不足以支付企业的债务和经营活动的日常开支,需要通过筹资活动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更不用说用于投资活动和分配股利(利润)了。<br>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在本期偿还的借款、偿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中包括了一部分本期借人、本期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或者本期发行、本期偿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例如,某企业2006年1月借人短期借款10000元,同年10月偿还这笔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900元。这10000元借款本金按规定应计人本期“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900元利息支出应计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中。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金流量表中有关数字计算出来的企业可用于投资、支付股利的现金并不是完全准确的,但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这种方法仍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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