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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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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基层检察实践探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4135
  • 作      者:
    白金刚,王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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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基层检察实践探究》是一部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的基层检察机关调研文集。《基层检察实践探究》共分六部分,包括理论研讨、检察实务、实证研究、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和疑难案件“工作坊”。《基层检察实践探究》发挥基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的优势,紧紧围绕检察理论与实践,关注社会焦点、破解工作难点。其中,既有理论层面的观点评析、缜密论证,也有实践层面的难点综述、积极探索;既有制度层面的困惑、主张、设想,也有司法层面的实证、尝试、创新;既有宏观层面的动念、趋势、走向,也有微观层面的对策、方法、技巧。此外,《基层检察实践探究》最后一部分疑难案件“工作坊”,是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独创性的业务交流平台,选取检察人员办案过程中的典型疑难案例,从理论角度深入研讨长期困惑办案人员的问题。《基层检察实践探究》的最大特色是理论性与实务性相融合,它是首都基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之一。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调研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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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理论研讨
    问题与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之研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是重要的诉讼当事人之一。然而,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机制,致使刑事被害人不仅承受着实体利益的丧失,其程序权利亦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一些刑事被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甚至采取极端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民生”的大背景下,因刑事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产生的社会不和谐因素正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可以部分地解决刑事诉讼期间被害人司法救助的空白,有利于使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不仅是司法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的重要体现,对解决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民生问题也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这对化解诉讼纠纷、构筑和谐社会特别是和谐司法,也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维持和确保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
    一、制度化程度不高:问题和原因
    从检察实践看,全国目前有数十个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试点工作。虽然试点的各个检察院的级别有高有低,在救助对象、途径、方式和内容上也不尽相同,但这些尝试和努力都是检察机关贯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体现,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然而,从全国检察系统的试点情况来看,制度化程度不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缺少操作规范,或者规范的层级太低。在一些检察机关,虽然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工作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实施着,但却缺少制度化的意识以及相应的尝试。同时,在试点实践中,由于具体操作规范的层级太低,其本身的稳定性就很差,影响的时间力及空间范围也有限,很容易演变成权宜之计而时过境迁。例如,在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救助最初多源于信访问题或某一特定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其开展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救助的金额也存在不确定性,闹得厉害就多给点,闹得不厉害或不闹的,就少给或不给。这种救助虽然能够解决个案,但对从根本上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问题没有太大作用,而且极易滋生其他问题。概言之,由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制度化程度不高,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空间就相应地减小;而操作规范的缺乏或者层级较低,其随意性必然就大,这与实践中巨大的社会需求不相匹配,既不利于抚平被害人亲属所遭受的创伤和赢回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也不利于缓解被害方与加害方之间的矛盾和仇恨。
    在检察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制度化程度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原因。同时,这些原因不是一元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更多的是认识上的两难与抉择。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少一定物质基础的保障
    当前,制约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化程度的一个现实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的来源和支持。如果进行一时一事的司法救助,只需要某个特定的时期能够筹集到资金即可,倘若将其制度化,就需要有稳定而充足的资金来源。因此,经费保障是正常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最根本条件,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司法救助工作就无从谈起,也缺乏持久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较快速度发展,经济原因已不成为阻碍确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因素,关键是澄清某些观念和认识误区,例如对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需要国家财政的巨额支出,这就很容易产生以资金不足为由而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搁置起来的歧义。在实质上,虽然我国刑事被害人的群体很大,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并非是对所有的被害人都实行救助,只是针对其中因犯罪行为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加害人不明或无法赔偿而穷尽其他社会救济手段的适用之情形,因此,司法救助的范围是有限的,救助标准也是可以控制的,故不会超出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范围。此外,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资金支出并不单纯是对国家财政的一种压力和负担,在我国构筑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形势下,它所产生的无形价值更不能简单地以经济指标来衡量。例如,为维护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国家果断地取消农业税这一延续几千年的古老税制就可以印证这一点。
    (二)未能正确地定位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
    在检察实务中,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化的阻力也来自于该制度定位的模糊。对于许多刑事被害人而言,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他们首先产生找国家要钱的误解。同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都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的物质帮助,由于两者尚处在探讨、试点阶段,很容易被混为一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开展。在实质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属于一种救济,是社会整体保障体系在司法领域的制度延伸。当一个人受到犯罪侵害后,社会救济主体的多元化、救济的多途径决定了并不是国家都要对其进行救助。由于国家对犯罪侵害造成被害人损失并没有直接的责任,国家仅是履行道义上的责任,遭受犯罪侵害的刑事被害人首先必须要求加害人负责赔偿,其次可以通过请求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途径。当犯罪人没有能力予以赔偿,社会救济又无法补偿,且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导致生存条件受到破坏而陷入困境时,国家才启动这种救助机制。因此,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当是一种兜底性的制度,是最后的救济手段。从这个角度来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原则上属于一种救济,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和社会福利性质,国家有权在其自身财力和经济基础允许的范围内对救助条件和数额等进行限制。
    (三)现行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的覆盖面狭窄
    在实践中,相对于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能获得司法救助的只是极少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大约为40—50%,因此,每年大约有200万左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从罪犯获得赔偿。而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大多数罪犯并不具备赔付能力,导致了被害人实际得到赔偿的机率很小。以无锡市为例:自2007年下半年起,无锡市检察院开始在一些基层检察院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工作以来,这项工作已扩展到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截至2008年底,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对29起刑事案件中35名被害人或被害人的遗属实施了救助,总金额19.6万元。另根据广东省高院的统计显示,全省受害当事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75%,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无法执行的刑事被害人赔偿金额达数亿元之巨。在北京市检察系统中,昌平区检察院是第一家开展司法救助的单位,并且制定出开展司法救助的实施办法,但截止到2008年底,该院也只办理两起司法救助的案件。
    (四)检察人员的意识缺失以及困惑
    只有追究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并重、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符合新形势下对检察人员的要求。然而,近来关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在一些检察人员的心中,追究犯罪仍然居于工作的中心,只注重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而忽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因此,如果对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而陷入经济甚至生存困境视而不见,就会引起被害人上访甚至报复社会,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此外,在实践技术层面如何具体操作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也给检察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惑。例如,对于不起诉的案件,由于案件在法律上已经有了相对确定的处理结果,此时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应该没有什么异议。但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尚处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由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最终尚需法院判决,此时由检察机关根据自已的审查确认就做出司法救助的决定,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能否确保救助的准确性?再例如,对于控申部门接待的刑事被害人,可能是处于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甚至执行阶段,如果此时的救助重担落在检察机关一家身上,显然会不堪重负。
    二、实体制度构建
    在中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提出,到各地陆续开始试点,一些似曾模糊的认识日趋清晰,呼唤该制度尽快确立的声音变得日益强大,这主要是基于:一是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被害人救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二是人们的思想已经解放,观念已经转变;三是各地的试点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四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为社会民众所接受。因此,我国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可行的,应当尽快构建一种既符合我国本土特点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司法救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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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理论研讨
问题与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之研究
刑事立案审查监督探讨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分析
论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
试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检察官客观义务
论和解不起诉制度的重构
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公诉证据标准比较研究
浅议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裁量权
探索公诉机关在现行刑事案件管辖制度中的困境及出路
障碍与超越:论刑事立案监督的缺陷与完善——从检察机关的实践出发
试论检察机关在立案管辖中的监督
审查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及其评析
关于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程序暂时中止(缓诉)制度的思考——以与澳门地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比较为视角
监禁刑的执行监督初探
浅议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完善与发展:检务公开制度的理性选择
试析国家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关于惩治、预防司法腐败的思考
解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再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实践把握
审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兼论刑法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电子金融领域黑客犯罪有关问题探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若干思考

检察实务
对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问题研析
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机制研究
捕诉衔接工作机制研究
浅议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探析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释法说理工作
浅析涉农刑事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辨析检警关系
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组织指挥与决策能力
贪污受贿犯罪动机的心理探悉及预防对策
反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问题研讨
关于受贿案件适用诱惑侦查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和立法完善
商业贿赂犯罪的研究及对策——以我院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为视角
对“三角诈骗”认定问题的探析
浅谈侦查人员对职务犯罪线索的分析评估
浅谈检委会上会案件的汇报
浅谈如何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议事和决策能力水平
关于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思考
浅述集体访发生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浅谈内网终端计算机的信息安全保护
浅谈检察档案的价值与开发利用
基层院检察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试述检察诉讼文书的归档程序及问题
昌平区检察院行装发展历史与状况研究
对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思考

实证研究
我区农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的问题分析及预防对策
由“金佛”诈骗案引发的思考
“鱼叉帮”案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及反思
利用电话购物实施诈骗案件的实证分析
对发生在昌平区的暴力犯罪的调查分析
烟草制品刑事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商品罪之辨析——从一起贩售假烟案谈制售假烟的罪名选择
关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几个问题的思考
探析教育系统内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和特点——以昌平区为样本的类案分析

民行检察
民事行政抗诉模式的困境与出路
探索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之新途径
关于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为其上级检察院分支机构的思考
正确认定“新证据”与强化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之关系
论我国民事再审抗诉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职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队伍建设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探析
在“和谐”中推进检察工作和服务区域发展——对构建和谐检察机关的思考
昌平检察院干警素质能力状况分析
主诉检察官制度之人员管理问题研究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人事制度改革

疑难案件工作坊(节选)
工作坊(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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