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一词,具有特定的含义。新中国的司法行政,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出现,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走过了一条漫长而不平坦的道路,终于迎来成就辉煌的今天。回顾60年历程,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制度的完善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节新中国司法行政的渊源与创建
一、司法行政的类别与领域
在西方各国的古代与中世纪,司法审判受君主或者教会专断,并且与国家行政管理相互纠缠,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政概念。近代以来西方民主国家的政体,出现过各种形态,一般都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等组成部分。立法权指国家制定、修改与颁布宪法和法律,建立和完善国家制度的权力,归属于议会;行政权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归属于政府;司法权指国家行使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归属于法院。以上三种权力相互平衡、相互制约,实行“三权分立”,构成了西方民主国家的主要权力框架。其中,司法权的行使直接评判与裁断公民、法人、社会乃至国家机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公正观与价值观,具有特殊的地位。虽然司法权号称独立,但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使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并且落实审判结果,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国家有必要给司法审判以一定的支持和保障。例如,对法院的机构、人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加以管理与监督;又如,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进行法律宣传与教育,指导和管理律师为当事人的辩护、代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公证机构确认公民权利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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