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诉诸情感:明清中国司法的心态模式<br> 近年来,有关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学界已有很多研究成果面世;其中,对于明清时期的同一课题,学者更是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心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引起了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论,既推动了明清司法的研究,也深化了我们的理解。总体来看,这些学术成果包括:一是司法制度的基本架构、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二是“法律职业”群体——法官、师爷和讼师,甚至涉及了胥吏、衙役、代书等司法辅助人员;三是“广义律学”研究,包括律学知识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律学知识的编撰、传播和读者;四是纠纷解决的模式,诸如官方裁判与民间调解,以及帝国衙门的裁判和调解;五是司法裁判的规范依据——法律、情理、情法并用、成案和习惯或习俗;六是法律文书的格式规范、制作技术和修辞策略;七是司法官员的司法理念、裁判技艺与民间百姓的诉讼态度、诉讼策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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