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狭义的“司法”主要指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这与中国古代法律语境下的“司法”有相通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别。由于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尤其是在地方,省、府、州、县的各级首脑往往统领诸权于一身,故其司法活动的内涵远比审判复杂得多。另外,传统司法素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特征,司法的重心往往更注重执行刑罚,本书所涉及的诸类涉外司法活动尤其体现了这一特征。基于此,本书所论述的“涉外司法”系指清朝统治者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活动与过程。<br> 其次,是关于本书研究时空范畴的界定。其一,就研究时段的选择来看,以往成果大多关注晚清时代。但晚清的国衰民弱、主权沦丧等许多客观的历史因素常常左右研究者的主观情感,从而会给冷静地分析研究造成诸多不便。相比而言,清代以前的时段同样缺乏可供研究的典型意义,当时西方处于前工业化时代,其全球扩张及由此带来的各种政治、文化冲突还不显著,中西之间暂时缺乏全面接触及往来互动的现实依据,相互之间甚至缺乏基本的认识。在这种前提下妄谈涉外司法及文化价值冲突,缺乏充分的现实依据及典型意义。就清前期来说,当时中西之间有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接触,种种矛盾与冲突也逐步在经贸、政治、外交、文化价值观念等各个领域显露出来。在鸦片战争爆发之前,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在外交及司法方面,涉外司法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其二,就空间方面来说,广州历来是中外交流的重要口岸。人清以来,广州先是成为开埠通商的四大对外商贸口岸之一。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至道光二十年(1840)之间近百年的“一口通商”时代,广州更成为中西商贸及文化往来的主要舞台。清代前期的广州府是广东的省会及首府,下辖南海、番禺、顺德、东莞、从化、龙门、新宁、增城、香山、新会、三水、清远、新安、花县等十四个县。其中南海和番禺为首府之首县,广州城区西属南海县、东属番禺县,是清前期西方人在华经商、留驻的主要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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