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9至11世纪,当时的法兰西王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散布于全国的大小不等的许多封建庄园,都由不同的封建领主占有掌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开始出现,宗教教会的势力亦愈来愈强大。与此相适应,法兰西王国法院体系分为国王法院、领地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由于封建领主的经济和政治势力日益强大,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之内发生的案件,而大小领主建立的领地法院则有权对其掌控的领地行使司法管辖权。到了12世纪初,王室领地不断扩大,封建领主和王权逐步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王权得到加强,领主的司法权则被逐步削弱。这时,国王为了有效地维护其统治,便设置了代理人,由代理人出席国王法院审判庭,代表国王提起租税等内容的诉讼,其职能类似于以后的检察官,但他们还不是专职的国家官吏。进入13世纪后,法兰西王国基本消除了封建领主势力,国王取消了领主的审判权,将司法权统一收归国王和国王法院。在此基础上,国王在巴黎建立了统一的法兰西王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重大案件的第一审,也是普通案件的最高审级,分设一、二、三院。其中,第一院和第二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第三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同时,封建领地被合并为各个省,国王在各省设立了省法院,隶属于王国最高法院。当时的腓力四世国王还颁布敕令规定:代理人须和总管、地方官吏一并宣誓,并以国王名义参加有关国王利益的一切诉讼。至此,国王的律师和代理人成为专职国家官员,这一制度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17世纪,路易十四国王在位时,将国王代理人定名为总检察长,同时在各级法院下设检察官。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因此被称为“革命之子”。溯其法制来源,是根据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而正式建立,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全面规定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此后的200年间,法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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