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类型
第二个大问题,我想来讲一讲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心理类型。中国老百姓有厌讼传统,没有足够的胜诉把握,是不会轻易提起诉讼的。我对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发现在中国,原告的胜诉率在80%以上,这就是因为原告打官司是非常慎重、谨慎的。我想当事人在诉讼目的上有两个心理: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与追求心理满意度的最大化。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同时追求这两个目的。当事人的心理满意度涉及几个方面,如对法官判决的态度、对对方的处理结果等。总结起来三句话: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服服帖帖,听得明明白白。赢得堂堂正正,就是应该赢,事实在这里,法律在这里,道德在这里,从而赢得没有瑕疵。但是,要输得服服帖帖,可能对中国老百姓来说很难做到,往往是心服口不服。心里可能认为的确应该输,但是嘴上还是说不服。所以,对当事人的这两个诉讼目的,我们一定要处理好。这两者之中,我认为案件当事人更偏重的是追求心理满意度的最大化,比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更重要,对于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把握好。
(一)不同性格当事人的心理类型
下面我们来具体讲一讲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心理。其实,尽管中国老百姓不乏“秋菊打官司”那样不屈不挠的精神,但是总体上还是怕打官司,对法院存有一定的敬畏感。所以,他们一般希望通过自己的言行来感动办案法官,最好偏向他,帮助他达到目的。根据我们的分析,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理智型的当事人。主要是一些文化程度高、有知识的当事人。理智型的当事人习惯用理智的尺度衡量周围发生的事情,以理智来支配自己的行动,其情感表现是理智的,言行举止不易冲动。这种当事人能够明白是非,辨清利害关系。他们所提出的要求一般都是合理的,在诉讼过程中情绪较为稳定,一般较容易接受劝说同意调解,也容易接受劝说转变态度。
第二种是意志型的当事人。意志型的当事人具有明确的目标,行动积极、主动、坚决,意志坚定,百折不挠,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一般不易接受劝说转变态度。若要说服这类当事人,你必须抓住他的“软肋”。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