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纠纷案例<br> 1.投保人误告被保险人年龄,出险后受益人能否得到赔偿?<br> 【案情】<br> 2004年2月,刘某(女)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刘某,受益人为其子孙某,保险期间为2004年2月12日零时起至2009年2月11日24时止。<br> 2005年5月6日晚,刘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一个月后,受益人刘某的儿子孙某向A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A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刘某投保时填写的年龄63岁与在户口簿上登记的实际年龄不符,其实际年龄66岁已经超过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刘某交纳的保险费。孙某中领保险金不成,遂将A保险公司告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br> 争鸣<br> 原告孙某诉称,其母刘某在投保时,A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只是反复介绍简易人身保险的好处,并没有明确说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后可能会承担的不利后果。实际上,投保人已经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所以,A保险公司应该对其母刘某的意外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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