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行刑行为的合法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根据行刑行为的合法与否,行刑可以分为合法行刑与非法行刑。所谓合法行刑,是指有行刑权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所谓非法行刑,也称法外行刑,是指非法执行刑罚,它包括行刑主体不合法、行刑客体不合法、行刑对象不合法、行刑方式不合法等多种类型。
(二)以行刑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根据执行行刑的主体不同,行刑可以分为官刑和私刑。所谓官刑,是指朝廷或官府等国家机关使用的刑罚。官刑并非都属于合法行刑,因为它只代表着主体合法,而合法主体也可能存在行刑方式违法或行刑对象违法等因素从而构成非法行刑。所谓私刑,是指家族、家庭内部或某些社会组织内部使用的非官方的刑罚。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私刑都属于法外刑。但我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为维护宗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家长、族长在家庭和家族内部的处罚权,因此,私刑又具有相对的合法性。
(三)以行刑对象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根据行刑对象的不同,行刑可以分为针对已决犯的行刑、针对未决犯的行刑和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刑。所谓针对已决犯的行刑,是指行刑机关对已经定罪量刑的犯罪人执行司法机关对其判处的刑罚。所谓针对未决犯的行刑,是指行刑机关对未经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各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收押监禁、佩戴戒具、合法刑讯等;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刑是指针对针对上述两种对象以外的其他参与诉讼的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如针对原告、证人等实施刑讯等。
展开
——何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