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利重授”制度中的衡平机制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是“最难以精确撰写的法律文件之一”,因而其中存在某些错误和缺陷具有某种必然性。这种发生错误的必然性是建立“权利重授”制度的逻辑起点。或者说,正是为了矫治这些不可完全避免的错误,以免除专利权人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明显的不公正”,专利立法才依据衡平原则建立了在专利授权后救济专利权人的“权利重授”制度。
但是,“矫枉”须防“过正”,救济权利人的目的在于使之获得其应得利益,而不在于使之获得原本并不属于他的利益,更不允许权利人借救济之机攫取、损害本属于他人的利益,前者不应被忽视或漠视,后者也同样不能被置之度外,衡平的要旨正在于使各相关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尤其在某项权利产生之后,本已划出权利人与其他非权利主体之间各自的利益边界,即该权利范围内的利益由权利人专有,他人不得侵犯,而权利范围外的利益则由权利人以外的各主体享有,权利人同样也不得非法攫取。
还应特别指出的是,某项权利确立之后,权利人以外的各主体对由此划定的利益边界必然形成某种“信赖”。这种信赖首先是遵守法律、尊重权利人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上述各主体合法安排自己未来行为的前提,由此也就产生了相应的“信赖利益”。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不仅对建立、维持健康的经济秩序特别重要,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此突出表现为权利的公信力)、建立法治秩序也同样不可或缺。如果任由权利人损害这种信赖利益,各非权利主体将丧失依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机会,从而也将失去对法律、对权利的信任和尊重,同样可能滋生、助长“权利虚无”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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