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圳市户籍劳动者的住院医疗保险缴费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33元)。
二、深圳市户籍的劳动者
深圳市户籍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同时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具体的数据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这里不再更详细的介绍。’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这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3,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分担
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分担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分担,但是分担的具体数据现在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虽然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却也没有明确的具体数额。笔者这里仅以深圳市的地方性规定为例进行一些说明,其他地区的用人单位应当详细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或者去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