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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4173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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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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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有经营、管理权,本案原告以家庭承包形式与第三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依法登记,故应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乙某不是本案被告村的农民和经济合作社组织成员,而是国家公职人员,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经营、收益,在事实上变相侵害了该村包括原告在内的大多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故应终止履行。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对被告乙某在2005年耕种12亩农作物收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乙某在举证期间向原告及被告某村委会提起的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反诉,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l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12条、第15条、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1款(1)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被告乙某与被告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被告乙某将上述土地当中的12亩归还原告甲某。三、原、被告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均依法驳回。
  一审宣判后,乙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1.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要求确认被上诉人甲某与原审第三人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法无效。被上诉人甲某辩称,上诉人无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被上诉人甲某作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形式与原审第三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依法登记,被上诉人甲某依法取得了本案诉争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上诉人乙某(原审被告)与原审被告村委会之间于199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大户承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政策大幅度调整,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上诉人乙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与原审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影响了某村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贯彻落实。故一审判决上诉人乙某将本案诉争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还被上诉人甲某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乙某与原审被告村委会之间关于解除199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善后处理赔偿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者应另案诉讼主张权利。上诉人乙某要求确认被上诉人甲某与原审第三人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法无效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原判决第一项并非一审原告甲某诉求范围,故直接判决解除被告乙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属适用法律不够准确,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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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房前屋后地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案例2 想延长土地承包期限需认定是否属家庭承包
第四条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案例3 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承包权的保护】
案例4 个人无权剥夺和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案例5 “出嫁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案例6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案例8 行政机关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范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发包主体】
案例9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义务】
案例10 发包方擅自将耕地调整给他人的行为违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资格】
案例11 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案例12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个人
案例13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地上耕种的农作物也应受保护
第十六条 【承包方的权利】
案例1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有权依法获得补偿
案例15 征地补偿款在家庭成员中的分配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义务】
案例16 如何认定“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案例17 企业管理形式的专业承包不需要通过民主议定
案例18 土地承包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案例19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无效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期限】
案例20 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法律规定的承包期,承包方可请求延长
案例21 承包期限约定不明时,可根据承包合同的目的来认定
第二十一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颁发】
案例22 “一地两证”如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案例23 发包方变动,承包合同依旧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案例24 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可收回农民使用之土地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案例25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26 承包方搬迁至县城居住,承包合同可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案例27 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案例28 村民户口迁出,机动承包地可被收回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案例29 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第三十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案例30 “嫁城女”户口未迁出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相关权益
案例31 发包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收回离婚妇女承包地
案例32 “出嫁女”也有权获得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第三十一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案例33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而不是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案例34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案例35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转包合同无效
案例36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转包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
案例3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应是承包方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归属】
案例38 农村在校大学生也可享有承包地收益分配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案例39 承包合同转让时未经发包人同意,但发包人明知且未反对的,转让行为有效
案例40 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可换也可认定互换协议成立
案例41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经发包方同意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
案例42 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第三方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案例43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案例44 承包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可不同意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四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案例45 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应遵循民主认定原则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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