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经济性质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所得税法和所得税率以及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采取的主要措施。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设计上,就曾经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四个所得税法。各种经济成分间不仅税种不同,并且规定的税率和税收负担也不同。由于税收政策不同,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平,个体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进行经营的情况大量存在。在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上,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不仅税率低于内资企业,还在减税、免税、税前扣除等方面大大优于内资企业。
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4年进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逐步改变了按企业经济性质实行不同所得税法的传统,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简并。将内资企业的三个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准入的限制逐步放开的实际需要,我国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所有的公司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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