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机构是指企业为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的分公司、分部等固定场所,如外国咨询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咨询分支机构。在我国,此类营业机构通常需要获得工商管理部门在境内从事营业活动的许可;办事机构通常是指企业在当地设立的从事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如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往往为开拓中国市场进行调查和宣传等工作,为企业将来到中国开展经营活动打下基础。加入WTO组织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准人对外国投资的逐渐放开,一些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如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处等,经过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华从事商业活动,因此,上述三种机构的分类是相对的,在一些具体情况下并不是泾渭分明,相互之间甚至存在一些重叠之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这三类场所属于企业开展生产制造业的场所。工厂是工业企业,如制造业的生产厂房、车间所在地。农场在此为广义的概念,包括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主要是采掘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如采矿、采油工地等。
(3)提供劳务的场所。包括从事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娱乐、加工、派遣人员提供劳务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构成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包括建筑工地、港口码头、地质勘探场地等工程作业场所,此类场所从广义上也属于劳务的范畴,是带有物质消耗性质的劳务。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本项兜底条款,一方面要包括现实中可能存在但未能在前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于非居民企业,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包括劳务地点、交易地点、生产地点等在中国境内,在绝大部分情形下都可能构成机构、场所,这是门槛较低的概念。这种宽泛定义的方法,是为了确保征税权不因正面列举的遗漏而落空,也是很多国家国内税法中通常采用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机构、场所具有特定的内涵,一般的理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非用作生产经营的场所,无论其规模或固定性,都不成其为该类机构、场所。如外国政府在我国设立的政府代表处,一般而言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属于机构、场所。二是物理空间上包含地点、场所的含义,但对于构成经营地点、场所必需的时间长度或固定性等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因而是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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