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有自己的工会组织,每月按照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上缴60%,40010自用。工会经常举办一些活动,或者对困难职工的慰问等,需要何种票据?票据如何处理?
答:《工会法(2001)》第44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规定,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同时《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中指出:各级工会在经费的使用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审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因此,工会的日常业务支出核算,也要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的支出应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困难职工的慰问如果是现金可不必提供发票,但也应取得收款人的收据,但如果是实物或举办的一些活动应取得相应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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